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往来票据是否可以作为确认成本的依据?

时间:2025-05-21

  首先,《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应当按照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其次,《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 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以下简称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由此可知,资金往来票据只是行政事业单位暂收、代收捐赠款物的证明,毕竟代收款物不等于实际发生,不能作为确认业务活动成本的依据。可以证明款物已经发放给受助人的资料,例如:受助人签章的接收函、汇款回单等,可以作为确认成本的依据。
  请参考法律法规原文《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请注意,以上言论仅出自于优月工作团队多年工作经验和学习的总结,不代表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态度和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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