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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06-11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同字【2014】42号)和《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同字【2017】38号)政策总结如下:
一、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
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在从管理费中安排。
二、非公有制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等文件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请参考法律法规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请注意,以上言论仅出自优月工作团队多年工作经验和学习的总结,不代表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态度和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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