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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受托代理资产、受托代理负债
时间:2025-12-05
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从委托方收到受托资产,并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资产转赠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受托代理过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的受托代理业务,是指有明确的转赠或者转交协议,或者虽然无协议但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业务:
(1)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取得资产的同时即产生了向具体受益人转赠或转交资产的现时义务,不会导致自身净资产的增加。
(2)民间非营利组织仅起到中介而非主导发起作用,帮助委托人将资产转赠或转交给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代理业务中,受托代理资产的受益人是由委托人具体指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没有变更的权力),并且没有权利改变受益人,也没有权利改变资产的用途。
(3)委托人已明确指出了具体受益人个人的姓名或受益单位的名称,包括从民间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名单中指定一个或若干个受益人。
在限定性捐赠中,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按照资产提供者要求使用这些受赠资产的前提下,具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在资产提供者的限定范围内选择具体的受益人。
民间非营利组织从事受托代理业务时发生的应归属于其自身的相关税费、运输费等,应当计入当期费用,借记“其他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请参考法律法规原文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
请注意,以上言论仅出自于优月工作团队多年工作经验和学习的总结,不代表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态度和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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