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您现在还不是会员,请先登录观看
退出登录
您当前确认要退出吗?
时间:2025-05-26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
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综上,领取劳务费的个人,未给付款方提供增值税发票(缴纳增值税),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增处理。
请参考法律法规原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请注意,以上言论仅出自优月工作团队多年工作经验和学习的总结,不代表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态度和立场,仅供参考。
您现在还不是会员,请先登录观看
您当前确认要退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