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开展合作活动需要注意哪些?

时间:2025-10-24

在多年的工作中,经常发现社会组织或者社会组织的分支机构、专项基金,与第三方开展活动时将活动层层转包的行为,以至于没有实行收支统一核算的情况。这都是被禁止的操作手段。下面就法律法规涉及财务核算方面的要求进行讲解,其他细节请参考法律法规原文。
《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合作活动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将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也就是说,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时,不管是取得的收入,还是发生的成本费用,一律都要计入社会组织的账簿,统一进行财务核算。由其他单位及个人代收代付,活动结束后将结余确认为收入,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第二部分规定,对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这里强调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专项基金等都不可以设立单独的财务核算,要一并纳入到社会组织。不然就形成了账外资产,俗称“小金库”。

请参考制度原文:《关于规范社会团体开展合作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
请注意,以上言论仅出自优月工作团队多年工作经验和学习的总结,不代表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态度和立场,仅供参考。

返回列表

上一篇:为工作人员购买的那些商业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下一篇: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退出登录

您当前确认要退出吗?

企业认证

登记证书扫描件

上年审计报告

上年汇算清缴报告

上年的年检报告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