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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4
《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下文的参考文件。
1. 缴纳义务人:《办法》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2. 缴纳情形:《办法》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上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3. 计算保障金:《办法》第八条 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4. 保障金征期:《办法》第十条 保障金按年计算征缴,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5. 处罚:《办法》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经主管税务机关催缴后仍未缴纳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以上是,《办法》中的一些重点,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情况结合去理解。详情和更多内容请阅读法规原文。
请参考制度原文:《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
请注意,以上言论仅出自优月工作团队多年工作经验和学习的总结,不代表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态度和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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