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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0-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关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部分中,解释企业在规定期内未能取得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并且当年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有效凭证或者资料后,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从以上的法律法规传达几个重要的信息点,第一,企业要主动的合法纳税;第二,发票不是唯一有效合法凭证;第三,只要能提供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就可以税前抵扣,并且追诉期长达5年。
请参考法律法规原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请注意,以上言论仅出自优月工作团队多年工作经验和学习的总结,不代表政府及相关主管单位的态度和立场,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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